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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醉汉驾车相撞 车损人亡家庭支离破碎
发布时间:2013-08-06 09:55:03


    本网讯(李海连)  “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 醉驾酒驾害人害己”各种警示宣传随处可见,但总有些人对此熟视无睹,不当回事。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两人醉驾相撞,致使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2013年2月16日20时许, 林伟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田阳县那坡镇致那满镇(三级道路车速限制40km/h以下)方向行驶,黄向成醉酒后驾驶多功能拖拉机从那满镇往那坡镇方向行驶,二人在道路转弯处相遇,林伟驾驶摩托车占左道行驶,黄向成见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无奈车速过快(约为60km/h),刹车制动不及,林伟一头撞上拖拉机前部,头部严重受伤,摩托车完全损坏,黄向成的拖拉机前部损坏。事发后潘某被送往田阳县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2013年5月29日,原告林伟妻子瞿某及女儿林某翠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向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伟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会车时占左道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大,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认定承担60%的责任。黄向成醉酒后驾驶拖拉机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其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认定承担40%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黄向成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2791.05元。痛定思痛,追根溯源,醉驾酒驾害人害已,黄向成巨额的赔偿使本不富裕家庭陷入困境,林伟死亡,妻女伤痛难愈。前车之鉴,切莫轻视!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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