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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人民调解协议能否撤销?
作者:甘仕兴 发布时间:2013-08-02 10:40:37
【案情】 2012年6月20日上午,贵港市港北区一50多岁的妇女李某在沿一公路由东向西开电车车时,被同向行驶的陈某所驾大贷车刮倒,致李某左足受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受害人李某不负责任。同月22日,经有关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赔偿李某1167.13元,李某丈夫代李某在协议上签了字。当日,陈某按协议将赔款1000元交付给了李某本人。同年6月28日,李某因伤势加重,由陈某陪同前往医院进行了治疗,被诊断为左足软组织挫伤伴感染,共住院22天。事故发生后,由于陈某不懂医学知识,对伤势不了解,误认为是表皮伤,与被告陈某达成了一次性赔偿1167.13元的协议;但事隔数日李某伤势即加重,新增医疗费3000余元,李某表示对伤势存在重大误解,现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人民调解协议,责令被告陈某追加赔偿其各项损失6839.80元。 【争议】 本案中人民调解成功后法院是否可以撤销该协议?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那么,对于重大误解的人民调解协议能否撤销呢?上述《规定》第六条:“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对于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民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发生的行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条:1、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误解的当事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标的物的情况、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发生重大的错误理解;3、误解是由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他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行为影响造成的。 就本案而言,原告李某作为一个近50岁的农村妇女,缺乏起码的医学知识,在医生未作准确诊断的情况下,要其弄清表皮伤还是软组织挫伤是十分困难的,因而受害人对伤势性质产生误解判断是不足为怪的。由此可见,原告李某正是在误解的基础上,作出了接受调解协议的决定,该决定显然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给其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出于对受害人行为存在重大误解的认定,法院作出了撤销本案人民调解协议的判决,并责令被告陈某追加赔款5298.47元。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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