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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农村民事纠纷成因分析以及解决对策
——兼论马克思主义方法论
作者:樊兵   发布时间:2013-08-01 14:26:01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经济生活的日益丰富使民事纠纷的复杂化成为客观趋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纠纷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即主体利益的多元化、客体的复杂化、类型的多样化。由于转型时期纠纷解决工作方法的不当,大量纠纷无法被现有的纠纷解决渠道及时吸纳和消解,造成群众不断上访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浪费了巨大的社会成本同时直接影响到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根本尺度,采取各种措施,消除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努力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正确认识和分析当前民事纠纷的成因,采取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民事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农村民事纠纷类型

    以西乡人民法院沙河法庭为例,2012年沙河法庭审结各类案件120余件,虽然案件较往年有所上升,但是大多数还是涉及到婚姻家庭以及邻里之间关系。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农村民事纠纷涉及的范围面呈现出越来越广的趋势,但最为突出的问题仍然集中在三大权领域,即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利使用权,产权关系的不明确是三大权利出现民事纠纷的主要原因。这三方面权利涉及的面广,最容易引起群体性突发事件,如果处理不好易导致涉法上访,同时也使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大打折扣。

    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突出是农村民事纠纷的另一大特点。离婚纠纷、家庭继承纠纷虽然只是传统的民事纠纷,但是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影响整个社会机体的健康发展。近些年来农村婚姻案件有民转刑的趋势,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民事纠纷的累积久而久之必定会影响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另外,民间借贷、健康权等相关的纠纷也占有一席之地。

    二、当前农村民事矛盾纠纷成因

    农村地区相对来说比较落后,大量的矛盾纠纷依然是传统的民事纠纷,处理不好便会影响到家庭以及邻里之间的关系。分析这些矛盾纠纷的成因不难发现一些主观、客观的因素。我们必须得承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经济不发达,法治文化就没有生存的土壤。群众也因此不懂得理性的对待矛盾纠纷。除了经济方面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点:

    首先,农村基层行政部门脱离实际的决策是引发矛盾的潜在因素,基层部门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过于片面化,究其根源无非是基层部门缺乏群众观念没有深入群众,不了解实际情况。一些农民、基层村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不履行经济协议,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基层单位和行政组织为谋求小集体的经济利益,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在公民、企事业单位、基层行政组织之间埋下了引发民事纠纷的隐患。以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为例,不少农民被迫上楼,表面上农民住上了新房子,生活条件有了改善,农村土地得到了集约使用。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农民承包的土地被迫收归集体行使,却获得很少的土地补偿,却没有相应的安置措施结局人老百姓的生计问题。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其次,农村农民法制意思淡薄,对法律不信任,对法院工作不支持,“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没有得到农民的认同,农村的普法教育仍然需要加强。由于各级仍采用老观念、老方法来组织实施教育,使农村的普法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都难于推进,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随着全民普法教育的开展,绝大多数群众懂法、守法,越来越多的群众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实施了“一村一法官”、“法制副校长”“法制联络员”等制度,要求安排一定的时间进村、进校宣传法律知识。然而法律宣传没有侧重点,过于形式化,使普法教育偏离了原来的方向。法律普及不实,政策宣讲缺位,导致群众法制意识淡薄、“造势”心理滋长。农民不能清楚的辨别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性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法不责众”的观念在部分群众的思想中泛滥,法制意识十分淡薄,极少数人甚至心态不正、故意“造势”,怀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

    此外,因土地、山林、水流的使用权属不清而引发的矛盾,因家庭暴力、婚姻继承纠纷和相邻权纠纷而引发的矛盾,主要是由于当事人寻求解决问题的渠道不畅通,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而引发。此类纠纷的出现显示出农民法制意识有所提高,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民间调解的传统思维已被弱化,一旦出现纠纷就想通过法院来讨公道,难免会致使滥诉,一些矛盾原本就不需要到法院解决却闹到法院。司法调解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司法的能动性与基层矛盾自我消化没有有效衔接,大司法格局还没有构建。

    三、农村矛盾纠纷解决对策

    目前广大农村地区仍然保留着大量的传统习惯,如现有的村规民约,这些带有乡土气息的制度发挥着实际效力,很多潜在的规则制约着乡土社会人们的行为和观念。对于这种现象,从农民自身的角度看,我们应意识到农村社会中许多看似和现代法治观念、精神相冲突的行为,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视为农民的愚昧。在很多情况下,农民所遵循的知识和规则与他们所身处的乡土社会的生活逻辑是一致的。诚如苏力所言,那种认为人们无知、愚昧、不懂法的看法是贵族化的。 在中国社会中,特别是农村中许多带着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正组织着社会生活,调整着各种矛盾和冲突。

    通常而言矛盾纠纷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分。公力救济的纠纷解决方式,明确原、被告的诉讼地位有时增加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甚至有个别纠纷经过诉讼后反而扩展为后续长期的对抗,有些民事纠纷会上升为刑事纠纷,对和谐社会构建而言也无益。相反在农村熟人社会里也可能产生不好的影响。而非讼方式不仅可以使纠纷得到解决,还能使纠纷双方从心里接受解决的结果,对事后关系的修复也有自身的优势,尤其是在农村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人际关系的修复尤其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在法院的工作中应注重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来解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由民事领域的法律来调整,意思自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具体而言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尊重农民的意愿,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在法律的规定内满足农民的合法合理要求,如此以来可以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解决当前农村民事纠纷的关键在于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指导司法实践,着力解决不会做、不愿做、不善做、不敢做群众工作的问题,切实增强深入群众、沟通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不断提高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司法并非空中楼阁毫无根基,司法应在群众中生根发芽。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我们的工作基础就是人民群众,任何不符合人民群众立场的观点、工作方法都得不到人民的支持。把“人民满意度”作为法院工作的一个评价标准虽然有失偏颇,毕竟司法不能满足每个人的要求,但是“人民满意度”也有其存在的意义,“携卷下乡”、“送法下乡”与农民融入一体,只有使大多数人满意的司法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接触到的都是一些具体的人,而非抽象的群众,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法院的形象。我们的行为若有不当,便会造成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误解,产生的司法不信任将会严重影响我们的工作开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其中,维护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秩序。  

    解决农村基层矛盾纠纷,树立群众观点,核心在于切实解决好群众的诉讼利益问题,要把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作为深入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其途径在于建立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当前法制联络员工作便是一个很好的载体。广大法官干警走访群众,征求群众意见,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政法干警的满意度,其着力点在于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

    解决农村基层矛盾纠纷,树立群众观点,需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将农村一些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引入到司法程序中,充分利用农村私人关系调解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利用私人关系解决纠纷熟人社会中作用尤为突出,是传统社会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私人关系通常有朋友,长辈以及村、组长等,在司法程序进行过程中,要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心上。有时候我们一个微小的举动就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本来事情很容易解决的,结果到最后事情无法解决,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消耗了社会成本。在问话的时候多问问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一杯茶,一把椅子,一声问候就可以问到最真实的情况。

    解决农村基层矛盾纠纷,树立群众观点,就是要把人民利益放心上。群众利益无大小,任何事情我们都应以积极的心态来面对。利益对应到法律上来说就是权利,对农民权利的不尊重就是对群众的合法要求我们满足,不合法要求我们以批评教育为主。以人为本,本着对群众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认真维护群众的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积极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化解社会纠纷矛盾。囿于农民的法治观念落后,在司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提升农民的法治理念,尊重法律尊重司法部门。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思路,指导普法教育,有切入点和侧重点的提升农民的法治意识,懂得尊重法律的权威,善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路线简单来说要有“三心”,即爱心、真心、诚心。在司法工作中对群众充满爱心,将心比心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用真心去对待群众,用诚心去化解纠纷,“大事化了,小事化无。”具体来说就是以人民群众为出发点,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尊重当地农民的风俗习惯。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子,立即给予立案;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给出解决的可行方案,给群众说明道理,大多时候群众还是通情达理的,能够理解我们的工作。在办案的过程中我们应尽量避免给群众带来不便,农忙时节应给予体谅,错开农忙时节再开庭。再比如说办案子时我们可以到田间地头去做工作、去调解等等,这些便民措施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基层是离人民群众最近的地方,审理案子时可以到下面去办。为群众着想开展便民服务,民事纠纷从基层产生我们就应该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在调解的时候,还可以邀请当地有影响力的群众来参与,有时他们说的话比我们管用,有时他们的一句话可以化解矛盾。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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