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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臆想父母将挖其器官卖钱 为报复掐死5岁亲弟
发布时间:2013-08-01 11:41:48


    本网讯(汪次安 陈紫英)  7月30日,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的杀人动机竟是臆想父母将会挖其器官去卖钱,为报复父母而掐死年仅五岁的亲弟。

  2012年10月,被告人武智(化名,1995年10月出生)将弟弟武隆(化名,5周岁),从老家河南省汝南县带到广东省翁源县翁城镇,与其在此收废品的父母一起生活。一起生活后,武智不服其父母管教,并臆想父母将会挖其器官去卖钱,且其银行卡、QQ号、手机都被父亲监控,想打又打不过父亲,想杀也杀不过父亲,于是就想到要让父亲断子绝孙,以此报复其父母。

  2012年12月31日早上8时许,武智的父母吃完早餐离家去收废品,离家之前叫醒武智,让其起床吃饭。武智在床上就冒出要杀死其弟弟武隆的念头,其马上起床,想着要去坐牢就先换上刚洗干净的衣服,然后出到客厅,看到正坐在客厅沙发上看电视的武隆,就上前去用手卡住武隆的脖子,直至武隆停止挣扎后才将手松开。当其发现武隆的头还会动时,又一手捂嘴,一手继续掐住武隆的脖子,直至感觉到武隆的头不会动才停下来。因担心武隆还会动,武智第三次用手掐住武隆的脖子,直到感觉到武隆已经死亡才停止。然后,武智跑房屋,到对面加油站向郭某借到手机后,返回家中打电话向110报警,称其将弟弟捏死了,其要自首。接到报警的民警到场后将武智抓获。

  武隆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他人用手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武智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为限定责任能力。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武智故意杀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又患有精神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是限定责任能力人,且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1、2、3款、第18条第3款、第67条第1款的规定量刑处罚。

  庭审过程中,武智之父几度嚎啕大哭,既痛小儿离去,又痛大儿入狱。庭审结束时,同为被害人的父亲洒泪跪求法官,诉求法庭法外开恩,从轻判处被告人武智。

  目前,此案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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