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赫思) 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5日审结一起持刀袭警案,被告人黄宏星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黄宏星驾驶一辆装载铝粉车牌号为桂A58017的六轴大货车从广西百色市靖西县驶往隆林县。凌晨4时,黄宏星在即将驾车经过德保县足荣(二级路)收费站时,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执勤人员示意黄宏星停车接受检查,但他没有停下,将车径直驶入收费站缴费通过。车辆刚驶出收费站,当班交警农才源便追上来持警用停车示意牌砸中车辆的右前门。黄宏星向前行驶了三四十米后靠公路右边停下车,抽出一把水果刀下车向交警走去,并对其吼:“你干什么!”便与追上来的农才源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推搡,过程中黄宏星右手持刀向农才源猛刺,刺中其两刀,黄宏星随即驾车逃离现场。农才源的同事在远处发现出事后纷纷赶到现场,发现农躺在地上,脖子处流血,左手后翻,脸色苍白,周围散落着执勤大檐帽、白色手套。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农才源系被他人用尖刀捅中颈部致延髓损伤死亡。
百色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宏星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法判决黄宏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