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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妻子死亡是否担刑事责任?
作者: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 何凤英 发布时间:2013-07-12 14:44:43
[案情] 2012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陈东朋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刘兰沿乡道东门至雷允线往东门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乡道东门至雷允线1KM+500M处路段时,适逢方平驾驶重型货车对向驶来,陈东朋在会车时不靠右行驶,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了陈东朋、刘兰两人受伤,刘兰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两车损坏。经扶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东朋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平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害人刘兰的胞兄及其两个儿子等人以书面形式对被告人陈东朋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陈东朋的法律责任或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东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东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鉴于被告人陈东朋取得了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东朋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分析解答] 审理案件中有亲属问:“他撞车,死的是自己的妻子,已经够不幸了,还要判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陈东朋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自己妻子死亡,并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得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安全驾驶需牢记,疏忽大意就可能人亡家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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