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车主隐瞒事实骗人投资构成犯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2 11:37:56


    本网讯(李惠民 阮依娜)  河南省宜阳一农民隐瞒自己的汽车已灭失的重大事实,以零风险高利润为诱饵引诱他人投资,合伙经营运输业务,后又私自卖掉汽车,转移财产。最近,宜阳县法院作出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农民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一、诱惑:投10万,年利6万……

   2010年6月3日,宜阳县锦屏镇农民杨都贵(化名)所有的2号(车牌照尾数是2,下同)货车,在郑州某地发生翻车事故,车辆报废,杨都贵遂将该报废车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家机动车施救修理公司。两个多月后,杨都贵隐瞒自己这辆货车已经灭失的重大事实,以零风险、高利润的诱惑,诱使宜阳市民祁欣仁(化名)投资10万元,共同经营0号和2号货车,做运输生意。收到钱后,杨都贵为祁欣仁书写收条一张,注明是汽车入股现金10万元整;车号分别为0、2;双方约定:祁欣仁不参与管理,一年分红6万元,最低分3年红,卖车后退入股钱10万元,出现别的事情任意一辆车给祁欣仁抵债。到当年年底,杨都贵给祁欣仁分红2.8元。

   2011年2月24日,杨都贵让祁欣仁再次投资10万元,共同经营购买于2010年7月8日的3号货车。祁欣仁当时扣除该10万元的分红15000元,通过建设银行实际付给杨都贵85000元。杨都贵收到祁欣仁的钱后,又给祁欣仁出具收条一张:汽车入股现金10万元整,车号3;双方约定:祁欣仁在经营中不参与管理,一个月分红7000元,最低分三年红,卖车后退入股钱10万元,出现别的事情车给祁欣仁抵债。2011年5月份,杨都贵付给祁欣仁分红款37000元。

   二、破灭:车被私卖,投资无法收回……

   2011年7月份,杨都贵在未告知祁欣仁的情况下,私自将与祁欣仁共同经营的0号货车以1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汝州人陈某,车款被杨都贵用于归还他个人所欠的债务。

   2011年8月25日,杨又私自将3号车转让给他人,转让款除折抵个人债务13万元外,剩余的5万元被杨都贵用于购买车辆。

   杨都贵将约定共同经营的财产全部转移后,潜逃到新疆拜城县米吉克乡隐匿,后被当地警方抓获,移送给宜阳警方。至此,杨都贵吹出的高回报预期利益泡泡终于破灭,致使祁欣仁既无法得到预期收益,又无法收回高额投资款。

   三、审理:诈骗犯罪?合同纠纷?

   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都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要求重判被告人并追回被骗款项。被告人杨都贵及其辩护人则辩说,被告人与祁欣仁是借款关系,不构成合同诈骗,被告人的两张收条不是合同,主观上没有借而不还企图占有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实施一借不还的行为,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宜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都贵在2010年8月24日,隐瞒自己2号货车已经灭失的重大事实让被害人投资10万元,共同经营。后未经被害人同意将共同经营的0号车卖与他人,车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其他支出,不归还被害人的投资款项,并逃匿至外地,使被害人无法找到,足可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款项的目的,客观上致使被害人的35000元投资款无法收回。杨都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就该部分事实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杨都贵及辩护人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2011年2月24日,杨都贵让祁欣仁再次投资10万元共同经营3号货车,在该事实中,杨都贵不存在诈骗的故意,该事实属一般合同纠纷。公诉机关就该部分事实指控犯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杨都贵及辩护人认为该部分事实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

    据此,宜阳法院依法做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