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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总额超7万 三罪犯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7-30 10:59:16


    本网讯(田文忠)  三名男子财迷心窍,多次流窜作案盗窃公私财物,最终锒铛入狱。近日,云南省元谋县法院审结一起流窜作案多起的团伙盗窃案,赵永银等三名被告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至12月期间,来自昆明市盘龙区、禄劝县的被告人赵永银、赵有能和李石平多次驾车窜至云南省寻甸县、武定县、元谋县等地,窃取移动通信基站、联通基站蓄电池16只和永武高速公路(元谋至武定段)的可控摄像头胶体电池10只,并破坏4只安放蓄电池的柜子。经鉴定,三被告所盗窃物品(含损坏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032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有能、赵永银、李石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石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永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法官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处以罪责相适应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判决:1、被告人赵有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被告人赵永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3、被告人李石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合刑期七年零四个月,总合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执行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笔者认为,盗窃这种行为产生的危害也是极其严重的。首先,盗窃行为使国家、集体及个人蒙受了损失,并夫去安全感;其次,盗窃行为影响当地群众、集体及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再次,盗窃行为毁掉的也是个人的前程和幸福。在我国这个具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国,偷窃历来是人们憎恨的可耻行为。一个人的名字如果和“小偷”联系在一起,他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还有多大价值,即使他家财万贯,他仍然是个没有幸福的人。笔者在此奉劝那些“梁上君子”们,要依靠诚实劳动致富,切莫做不劳而获、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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