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勾元春) 一男子于2001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又于2005年3月1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再于2009年8月12日犯盗窃罪被告判处二年零六个月,三进监狱仍死性不改,又于2013年2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2013年7月23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该男子名叫韦寿,于2013年2月5日凌晨2时许,伙同卢胜矿(在逃)开一辆蓝色面包车与同案人黄建广(在逃)窜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者隘路口那杆采石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油罐(50斤装)偷铲车、钩机内的柴油共3灌、铲车电瓶2个、钩机电瓶2个、电焊机1台、电动机1台(上述物品鉴定价格共计4718元)。同案人卢胜矿、黄建广和被告人韦寿将偷得物品准备装车时,被石场保安发现,卢胜矿、黄建广驾车逃离,被告人韦寿沿河边逃跑时被群众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盗窃恶性不思悔改,触犯国法,将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