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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消费期间被打伤,店主是否应买单?
作者:姚慧芬   发布时间:2013-07-26 09:23:42


    【案情】        

    李映和几个朋友到“火辣辣”火锅店就餐。就餐过程中,因琐事与邻桌杨小松等人发生了争执,李映举起拳头欲殴打杨小松,被服务员及时劝止。杨小松离开后不久,便带着一批人手持木棍气势汹汹的返回火锅店,将李映等人打伤。几名服务员见状,及时上前加以劝阻但是无效,服务员见状马上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杨小松等人见状便迅速逃散。李映认为自己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了非法的侵害,在无法找到杨小松的情况下,遂将“火辣辣”火锅店起诉到法院,要求“火辣辣”火锅店赔偿其损失。

    【分歧】

    对火锅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李映等人有权向“火辣辣”火锅店主张赔偿损失。因李映等人作为消费者到“火辣辣”火锅店消费,作为经营者的“火辣辣”火锅店除应提供餐饮等相应服务外,还负有保障在该店内就餐的所有顾客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李映与邻桌杨小松发生争执后遭受杨小松等人殴打,“火辣辣”火锅店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换言之,在其地盘上受侵害,理应由其买单。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映等人无权向“火辣辣”火锅店主张赔偿损失。 虽然“火辣辣”火锅店负有保障李映等就餐者在其店内就餐时人身不受侵犯的义务,但火锅店显然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该为李映等人遭受殴打买单。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李映无权向“火辣辣”火锅店主张赔偿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场所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火辣辣”火锅店对于在其场所内就餐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勿容质疑的。但在本案中,李映等人与杨小松等人从最初发生争执,李映拳头挥动之时,火锅店服务员就及时并有效地进行了制止。而在杨小松离开后不久,便带了一行人手持木棍杀回店内殴打李映等人之时,店内的服务员也及时制止并报警。可以说,“火辣辣”火锅店在此事件中,很好地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火辣辣”火锅店已经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对李映等人受杨小松等人殴打并无过错,故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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