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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饭店不慎摔伤责任谁担?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7-11 11:16:17


    【案情】

    王某和朋友在某饭店吃饭,起身去上厕所,刚好电话响起,边走边低头接电话。饭店厕所门口有个横梁柱,可能由于低头接电话的缘故,王某并未看见,而且王某身高1.85cm,当王某要躲闪时已来不及,一下后仰摔在了地上,花费医疗费8620元。

    【分歧】

    该饭店是否应该赔偿王某的医疗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饭店应该赔偿王某医药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王某是因为在该饭店消费期间摔伤的,该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王某医药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饭店不应该赔偿王某医药费。王某摔伤是因为其自己边走边接电话的缘故,因未看见横梁而摔伤的,该饭店没有任务过错,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从该法条我们可以解读,该饭店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俗理解就是指经营者在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等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应当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标准。就本案来说,该饭店进厕所门口有根横梁,该饭店经营者应该能够预见到顾客有可能会不小心撞上横梁,这情形就是在经营环境的设置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涉及经营者安全义务的案件中,如果是因经营者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案中,并未有第三人侵权,是因为经营者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所以该饭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过错责任相抵和不可抗力及第三人侵权,该案中,消费者并不是故意导致受伤,也不属于不可抗力,也未有第三者侵权,故该案中饭店应该赔偿王某医疗费。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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