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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生误会 两男子打伤他人要受罚
发布时间:2013-07-23 09:56:18


    本网讯(龙发江)  朋友之间在一起聚会唱歌喝酒,期间产生误会,不问缘由互相殴打。近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珏、王明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3年2月12日晚,被告人王珏接到聂连的电话,邀王珏到KTV喝杯酒聊聊天,王珏便叫上王明一起来到了KTV。大家在相互敬酒的过程中,聂连不慎摔倒,误认为是被告人王明所为,爬起来拿啤酒瓶殴打王明,随后,两人便扭打在一起。被告人王珏过来将二人拉开,聂连见王珏拉架,又用啤酒瓶向王珏的背部打了下去,随即与王珏扭打在一起,被旁人劝阻拉开。两被告人准备离开时,聂连在茶几上敲破了一个啤酒瓶,就用手中没有尾部的碎酒瓶刺向王珏,王珏一边退一边用手抓住啤酒瓶,啤酒瓶刺伤了王珏的手部,两人扭打在沙发上,被旁人拉开后,两被告人便离开了KTV。两被告人心存怨气地走在回家的路上,越想越生气,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两被告人遂到王明家中拿来两把砍刀,返回KTV,正巧看到聂连一个人从KTV出来,二人便追上去在聂连身上砍了几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聂连的伤情为轻伤乙级,被告人王珏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珏和王明共同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聂连的身体,并致其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珏、王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相应减少刑罚量。两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害人聂连在本案起因上存在过错,可酌情减轻对两被告人的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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