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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拒交公告费,法院应如何处理?
作者:孙克涛 陈琳   发布时间:2013-07-24 09:15:42


    【案情】

    原告邓成勇诉被告潘萱离婚纠纷一案,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却找不到被告,经调查了解,被告数年前已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案件材料无法送达。法院向原告释明,相关文书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但是需要交纳公告费,原告却不愿交公告费也不撤诉。该案如何处理?

    【分歧】  

    该案中,对于原告邓成勇拒交公告费该如何处理,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该代为交纳公告费,案件继续审理下去,因为公告费并非属于诉讼费,在原告不交公告费的情况下,法院可代为缴纳公告费,在案件结案后根据处理结果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交纳公告费,法院仍应公告送达,案件继续审理下去。因为根据《民诉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法院张贴公告不应收费;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拒交公告费应视为撤回诉讼。因为公告费属于诉讼费范围,《民诉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起诉,因为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当事人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又拒绝交纳公告费,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

    笔者认为第四种意见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分析,若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裁定驳回起诉,将退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原告则没有任何经济损失。而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则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原告在法院没有解决问题,反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很可能引发原告的不满,造成上访、信访等不稳定因素。

    第二,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之一,本案中被告潘萱下落不明,且用尽各种方法都未能找到被告,而最后能够送达到被告潘萱的方法是公告送达,却因原告邓成勇的拒绝交纳公告费,导致法院不能对被告潘萱进行送达,此种情况下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而根据《民诉意见》第139条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再根据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

    综上,笔者认为必须公告送达的案件,如原告拒交公告费,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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