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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公告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作者:黄正秋   发布时间:2012-08-23 16:44:08


    【案情】

    李某和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于2003年6月20日向张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张某找刘某催收未果。2008年11月6日,刘某因病去世,该借款一直未能清偿。此后,张某多次找李某要求偿还刘某生前所欠的借款,李某未予归还。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6万元。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李某外出多年,李某原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李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法院决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等法律文书,将公告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和李某原住所地,并送达给李某原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后李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李某申诉称,其没有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原审公告送达程序违法,要求再审。

    【争议】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审公告没有在报纸上刊登,也没有在李某原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张贴,且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没有说明起诉要点。故原审公告送达程序违法,应予再审。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审在李某原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李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情况下进行公告送达,原审已将公告张贴在李某原住所地,并且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原审公告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原审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李某外出多年,无法直接送达。李某原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了李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故原审可以公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原审已将公告张贴在李某原住所地,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并送达给李某原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告不是必须在报纸上刊登。综上,原审公告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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