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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被告现居住地址如何处理
作者:刘鹏    发布时间:2013-03-12 15:50:26


    【案情】

    张某诉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称被告雷某常年在某市务工,但其具体务工地址和居住地址自己不清楚。两婚生子均已成年且同样常年在外务工,具体地址及居住地址自己也不清楚,被告雷某父母已故,原、被告位于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房屋已出租给他人使用,现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及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

    【分歧】

    张某未向法院提供雷某有效居住及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法院是应该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继续审理本案还是应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张某起诉。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继续审理本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情形,如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地址,应驳回原告起诉。

    【管析】

    笔者认为公告送达因其特殊性,只能在“万般无奈”情形下才可使用,不能仅凭当事人口头上说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及送达法律文书地址就擅用,否则极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正。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可知原告方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及送达法律文书地址的行为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法可以驳回原告起诉,既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及送达法律文书地址所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方自行承担。据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驳回原告起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星子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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