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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合同收货不予认账 法院判事实买卖成立
发布时间:2013-07-23 14:45:07
本网讯(舒岷) 7月23日,江西省靖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靖安新华钢材公司欠原告周力木炭款24923.2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力于2012年5月28日从江西浮梁县思程木竹加工厂丽茂分厂购买木炭一车,于同月29日供货到被告靖安新华钢材公司,经公司过磅为16840公斤,且该公司化验检测该车木炭全部合格达标,之后将木炭全部用掉。6月30日,原告周力向被告靖安新华钢材公司结帐,被告靖安新华钢材公司以原、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此车木炭有争议为由拒付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货款24923.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力和被告靖安新华钢材公司尽管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协议,但被告靖安新华钢材公司将原告周力销售的木炭已过磅,并出具了过磅单给原告,在经公司化验检测合格后,并将木炭用完,双方事实上存在了买卖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被告应按市场价即每吨木炭1480元计算,计币24923.2元支付给原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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