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巢澍望)
购买景观树时合同约定卖方一年之内无条件包活,但同时又约定从树木移栽之日起由买方按要求管护,价值60000元的景观树不到一年成活期即死亡。日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两条看似矛盾的合同条款,仔细分析起来却是买卖双方都要承担责任。
2010年,亿丰公司向峰森公司购买景观树,选好树种后,双方签订苗木出售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苗木价款不包括峰森公司派人管护的费用。峰森公司出售的苗木从移载之日起无条件一年内包活,否则扣除苗木款。但合同第五条又约定苗木管理由亿丰公司负责,亿丰公司应按峰森公司的要求在一年内对苗木进行精心管护。峰森公司将树木全部移植完毕,并将养护要求告知亿丰公司。因为接受峰森公司派员专管树木需增加费用,亿丰公司自行对所购的树木进行了管护。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亿丰公司所购买的榉树,树围40公分的已成活,树围60和80公分的却已死亡。峰森公司向亿丰公司催要货款时,亿丰公司以部分树木死亡为由拒不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本来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峰森公司应无条件保证树木成活。但合同又约定由亿丰公司对移植后的苗木进行管护。虽然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但根据民事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峰森公司又变化成承担有条件保证移植苗木成活的责任。从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看,是为了移植后的苗木能成活,而移植后的苗木能否成活,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日常管护、天气、土壤等。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其它因素导致苗木死亡的情况下,亿丰公司因管护不当应承担主要责任。峰森公司虽然承担有条件保证移植苗木成活的责任,但苗木没有成活,合同目的没有达到,也应承担次要的责任。因亿丰公司前期已付苗木款10000元,还有苗木款50000元未付,法院判决未付款部分峰森公司与亿丰公司各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