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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星光大道、腾讯中奖诈骗案一审宣判 12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12 08:53:55
本网讯(罗珩 吴升攀)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冒充中央电视台《星光大道》栏目组、腾讯公司发布中奖信息的团伙诈骗案,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7月8日做出一审判决,李浩联、陈文举、邓有欢、李浩彬等12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到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到10000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7日间,李浩联、李浩彬、邓有欢、陈文举、雷伟光、李锡钊、张庆龙、徐晓强、雷亮庆等人,以贵港市港北区东风路某民房为窝点,使用他人的电脑主机、显示器等设备,利用网络技术、黑客软件,冒充中央电视台“星光大道”栏目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QQ空间发送虚假的中奖信息。一旦有被害人打电话来“领奖”,李浩联等人便以需要汇款缴纳税金、运费、手续费、担保费等为名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其中李浩联负责管理,陈文举、李浩彬等人负责领取赃款,邓有欢负责软件管理、培训发送信息的人员及给发送信息的人员发放工资,雷伟光、李锡钊、张庆龙、徐晓强、雷亮庆等人使用4至5台电脑主机发送上述诈骗信息。期间,李浩联等人利用上述手段,骗得全国各地12名被害人共计126727元。 2012年2月下旬,李浩联、陈家裔、蒲康宁经密谋,由陈家裔、蒲康宁出资购买电脑主机、显示器等设备,租用贵港市和平路龙胫街十五某出租屋作为窝点,冒充腾讯公司,对不特定多数人的QQ空间发送虚假的中奖信息。由李浩联、蒲康宁负责接听电话,邓有欢负责管理和安装、维护电脑,陈文举负责领取赃款,被告人彭伟杰等人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李浩联等人共骗得湖北、贵州、河南3名被害人14300元。 在上述结伙诈骗中,李浩联、陈文举、邓有欢参与诈骗15起,骗得款项合计141027元;李浩彬、雷伟光、李锡钊参与诈骗12起,骗得款项合计126727元;张庆龙参与诈骗10起,骗得款项合计78700元;徐晓强参与诈骗四起,骗得款项合计14100元;雷亮庆参与诈骗3起,骗得款项合计13200元;陈家裔、蒲康宁、彭伟杰参与诈骗3起,骗得款项合计14300元。此外,李浩联、陈文举、李浩彬、邓有欢、雷伟光、李锡钊、张庆龙、徐晓强、雷亮庆共同参与发送的诈骗信息均达到5万条以上,陈家裔、蒲康宁、彭伟杰共同参与发送的诈骗信息均达到5千条以上。 在本案审理期间,李浩联、陈文举、邓有欢、雷伟光、李锡钊、张庆龙、徐晓强、雷亮庆8名被告人的亲友分别代其交纳10000元、4000元、5000元、5200元、5400元、4500元、2000元、3650元,共计39750元至港北法院,作为退赔给本案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李浩联等12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他们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酌情从严惩处。同时,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犯罪情节,以及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分别判处李浩联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陈文举、邓有欢、李浩彬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雷伟光、李锡钊、张庆龙、徐晓强、雷亮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陈家裔、蒲康宁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彭伟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李浩联等12名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2日起的30日内,将余下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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