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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车外被压死是否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作者:唐维为   发布时间:2013-07-18 09:16:10


    【案情】

    陆某驾驶的三轮微型方拖与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微拖侧翻,造成微拖车上乘员莫某被侧翻的微拖压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陆某驾驶的三轮微型方拖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受害人莫某的亲属认为,莫某被本车甩出后又被本车侧翻压住死亡,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本车投保的交强险应当赔偿,故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分歧】 

    莫某是否由“本车人员”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第一种意见认为,莫某没有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理由是:莫某死亡前属于车上人员,就只能是车上人员,不能因其死在车外就发生转化。因为如果受害人在车上属于“本车人员”,被甩至车外属于“第三者”,那么对于受害人一只脚在车上、另一只脚在车外的情况难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莫某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理由是:“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不是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发生转化。只要受害人死亡时身处车下,就应认定转化为“第三者”。

    第三种意见认为,莫某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理由是:莫某死亡时不仅身处车下,而且其死亡已经不是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其是被甩出车外后又受到了新的损害(碾压)致死,应认定转化为“第三者”。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车人员”存在转换为“第三者”的可能。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车上,故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系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身份转化。本车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瞬间,由于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在车下伤亡,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可能性。

    二、在认定车下伤亡的“本车人员”是否已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时,应以其伤亡是否是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作为判断标准。交通事故的形成和损害结果的产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乘客伤亡原因也存在多样性,因此,不能单纯以其伤亡结果发生在车外就认定为转化成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如果乘客伤亡系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则仍属于“本车人员”,不能转化为交强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如果伤亡结果系甩出车外后又因本车碰撞、碾压等直接造成,则可以认定其身份已转化为交强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受害人莫某被甩出车外后又被侧翻车辆压住死亡,其死亡时身处车外,而且其死亡结果已经不是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而是甩出车外后又遭到本车的碾压致死,应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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