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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潜入校长办公室盗窃财物被判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3-07-12 11:54:20


    本网讯(卢欧萍 朱卢璐)  一男子在与朋友喝酒后在醉酒状态潜入一中学校长办公室中盗窃手机等财物,却不料被人当场抓获。2013年7月11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雍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3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韦雍喝酒后窜到来宾市第八中学,撬开该校教师办公楼二楼副校长办公室窗口的不锈钢防盗网后入内,并从办公室的柜子里翻找出相机一部、手机121部、MP3、MP4及手机充电器等物品共151件(该物品为学校替学生保管)装进袋子准备盗走时,被该校一名教师及时发现,被告人韦雍丢下赃物后逃跑,逃到学校大门处被该校的师生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的监控录像记录下了被告人进入学校的整个过程,并且案发现场留下的可疑血迹也经DNA检验鉴定为被告人所有。来宾市价格鉴定中心估价:被盗财物的总价格为23 013元。

    被告人在被抓后在侦查期间供述,其在案发当晚和朋友喝酒后即到一电玩城内玩游戏,对自己的盗窃行为完全没有印象。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可自己醉酒后实施了盗窃并当庭认罪。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雍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雍在侦查期间虽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韦雍的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最后对其从轻处罚,并认为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韦雍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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