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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疯狂偷盗 “90后”男子“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3-07-10 09:41:25


    本网讯(王艳)  近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广着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2年7月22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广着纠集被告人王朝正与班言助(另案处理)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者浪乡财政所,由班言助开三轮车在楼下等,被告人王广着、王朝正上到该所三楼,撬开失主农海音的宿舍大门进入屋内,将位于客厅的一台容声牌电冰箱盗走。2012年8月29日晚,被告人王广着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者浪乡街上政府出租房失主班彩谈家,将其家养殖的8只鸡盗走。2012年9月中旬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王广着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者浪乡街上政府出租房失主班彩谈家,将其家养殖的7只鸡盗走。2012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王广着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者浪乡街上王立新家,撬门进入后盗走一袋约80斤重的大米。2012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广着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者浪乡街上,上到一家楼房楼顶后再爬进失主王周排家,盗走一台中柏JK01-V2笔记本电脑。

  另查明,被告人王广着因犯盗窃罪,2012年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侦查及诉讼期间于2011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10日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广着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广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法院依法判决如下: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隆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广着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王广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隆刑初字第31号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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