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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才出狱又犯盗窃案演绎“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3-07-11 11:28:46


    本网讯(吴德)  刑满释放本应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但被告人张俊却才刑满释放数月竟又犯案,2013年7月9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俊从余江坐车来到东乡县,伺机盗窃摩托车,后到东红路科伦药业工地上将危火才的一辆男式新大洲本田牌金锋锐SDH125-49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4.17元)盗走。

  2012年9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俊从余江坐车来到东乡县,伺机盗窃摩托车,后到东乡县民政局楼下的马路上将徐智星停放的一辆红色钱江牌QJ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31.25元)盗走。

  2012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俊伙同“瘦子”骑一辆摩托车从余江来到东乡县,伺机盗窃摩托车,两人在东乡二中对面的二江超市门口,将程司清停放的一辆黄色五羊本田牌WY125-N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20.83元)盗走,骑回余江卖给了他人。

  2012年11月6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俊伙同“瘦子”骑一辆摩托车从余江来到东乡县,伺机盗窃摩托车,两人在东临一级公路渊山岗工业园一座桥上,将谢晓南停放的一辆黑色豪爵铃木牌CN125-H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34.38元)盗走,骑回余江卖给了他人。

  2012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张俊伙同“瘦子”骑一辆摩托车从余江来到东乡县,伺机盗窃摩托车,两人在东乡县金水湾售楼部门口,将徐建兵停放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WH125-B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87.5元)盗走,由被告人张俊骑回余江县城停放在余江县中医院的停车棚。后被告人张俊打的士又来到东乡与“瘦子”会合,后被告人张俊又在东乡县骨伤科医院边骑走一辆“瘦子”从东乡一中校内盗来的黄色隆鑫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718.75元)回余江,停放在余江县中医院停车棚,正要再骑出去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及隆鑫牌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张俊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罪行,且其中的大部分罪行是公安机关未掌握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单独、四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6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1396.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俊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俊属流窜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俊归案后能如实坦白侦查机关已掌握及未掌握的盗窃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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