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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夜“袭”同乡牛 得不偿失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7-10 13:52:55


    本网讯(黄仕俊 游雅)  正由牛价持续上涨,黑手伸向同村乡民的耕牛。2013年7月8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同乡耕牛的案件,被告人胡招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余庆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2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余庆田提议去偷牛,被告人胡招辉表示同意。随后,胡招辉到其熟悉的乐安县南村乡努坪村踩点。同年6月26日晚,余庆田驾驶一辆无牌旧货车从宜黄来到乐安,在乐安县城载上胡招辉后来到南村乡努坪村,并将车停在村外一土堆边,车尾靠在土堆上。之后,二人从努坪村二组胡火生、五组胡志华的牛栏里各牵出一头黄牛,再把二头牛从土堆上赶进车厢。驾车逃离现场后,胡招辉在乐安县城下车,余庆田驾车载着二头黄牛到宜黄出卖,所得赃款被二人分掉。经鉴定,被盗的二头黄牛价值人民币9198元。

  同年9月6日晚,被告人余庆田又驾驶无牌旧货车载着被告人胡招辉分别来到南村乡努坪村贯背组和茅岗村,采取相同手段,盗得五头水牛。之后,余庆田驾车将牛载到宜黄出卖,所得赃款被二人分掉。经鉴定,被盗的五头水牛价值人民币27108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庆田的家属退赔了七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退赔人民币50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胡招辉、余庆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耕牛三次,共七头,价值人民币36306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招辉、余庆田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且两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但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均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余庆田的家属还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两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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