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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飞贼”乘虚入室盗窃上班族财物终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7-10 09:49:12
本网讯(王惠敏 庞春香) 现在的上班一族,尤其是三口之家,两个大人一上班,孩子一上学后,家里也就没了人。这正好给了一些心怀不规之人创造了可乘之机。本案被告胡飞、李明、张奇三人就是利用这一机会实施了入室盗窃行为,然而多行不义必自毙,三个飞贼最终落入法网。2013年5月20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对三个“飞贼”处刑,被告人胡飞获刑一年五个月,罚金10000元;李明获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张奇获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 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胡飞、李明、张奇三人经过预谋,由胡飞驾驶车牌照为鄂AXXX雪佛莱景程轿车来到焦作实施盗窃。该天上午10时许,经过踩点,被告胡飞与李明二人窜至焦作市丰收路某龙源湖附近一小区内,乘该小区6号楼605室被害人韩文斌家中无人之机,由被告人李明在楼下把风,胡飞携带技术开锁工具将房门撬开,实施盗窃。盗走了屋内7000元现金及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20元。后三者被公安机关抓获。三人归案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周飞从自己银行卡中取处25500元对受害人损失进行了赔偿。 另查明,被告人胡飞同样因为盗窃,在2007年7月30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判刑三年,于200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三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的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飞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明、张奇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飞系在刑满释放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被告人胡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且三被告及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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