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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作者:黄赫思 白凤艳 发布时间:2013-07-08 09:49:22
【案情】 2009年10月26日,原告龚光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七塘村路段与黄日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龚光华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龚光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交强险投保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另查,黄日于肇事时系无证驾驶。一审法院于2011年4月3日作出判决,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付原告21671.9元。一审判决后,平安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黄日于属于无证驾驶造成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无证或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对于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的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因此,驾驶人无证或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此举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无证或醉酒驾驶,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也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视为保险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审理的是人身损害而不是财产损失,应当适用上述法条而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因此,对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造成受害人伤亡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付。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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