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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醉驾撞行人 一死两伤获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3-06-04 10:23:54
本网讯(通讯员 黄庭光)
5月31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曹登华犯交通肇事罪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查明,2102年9月30日23时50分,被告人曹登华在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悬挂号为桂L74858的二轮摩托车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方向驶往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方向,当行至城东入口路段时,车辆碰撞行人韦汉武、谭美燕、韦国庆,造成韦汉武死亡,谭美燕、韦国庆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曹登华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曹登华血液标本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从被告人曹登华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0.2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登华及其家属支付被害人谭美燕医疗费人民币14986.7元、营养费人民币5000元,支付被害人韦国庆医疗费人民币4078元,支付死者韦汉武医疗费人民币885元、丧葬预付费人民币4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登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且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但被告人曹登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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