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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撞伤横穿马路行人 事后逃逸推定全责
发布时间:2013-07-01 14:40:24


    本网讯(康宽梁 陈腾继)  行人横穿马路被机动车撞伤,机动车事后逃逸现场导致事故难以认定,交警依照交通法规推定机动车负全责。7月1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路义隆诉称被告武军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逃逸事故现场的机动车主武军青赔偿原告路义隆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51677元。

    2012年2月26日下午,被告武军青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万安县城凤凰路由南往北行驶时,适遇原告路义隆在该路段由西往东横穿道路,机动车与人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倒地,被告也连人带车倒地,被告扶起摩托车后驶离现场。事发后万安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事后逃逸现场,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原告受伤后随即送入医院治疗,住院37天,原告住院花费医药费18247.84元(已由被告武军青支付)。出院后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右下肢损伤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全休四个月,后续治疗费5000元,花费鉴定费1000元。之后原告拆钢板再次花费医药费4487元,住院13天。

    原告路义隆认为,被告在事故后不去抢救原告而是驾车驶离现场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329元。

    被告武军青辩称,原告横穿马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的要求不能全部满足。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被告武军青驾驶摩托车与原告路义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路义隆受伤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获赔偿的损失共计51677元,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告未获赔偿的损失共计51677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与交警事故认定书不符不予支持。据此,万安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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