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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拾得遗失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赵永贵 发布时间:2013-06-27 14:05:27
拾得遗失物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的一种,是指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及拾得遗失物要不要返还等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例如,某日,张某发现一匹马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寻找失主没有音信。时值春耕生产,张某用该马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马因劳累过度得病,张某花费600元将其治好。一年后,马的主人吕某寻马来到张某处,要求张某返还,张某拒绝返还。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权利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拾得人追回遗失物。所以本案中,作为遗失物所有人的吕某有权向拾得人张某主张返还其遗失的马。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知,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只能妥善保管遗失物,而不能任意使用遗失物,如因任意使用遗失物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自己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要求遗失物的所有人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张某用马耕种自家田地造成马劳累过度得病时,张某只能自己承担600元的民事责任,而无权要求吕某支付。张某花去的600元也不属于必要费用,所以张某也无权要求吕某返还。 遗失物是非故意抛弃而丢失的物品。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道遗失物所有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或者送交遗失物。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不知道遗失物丢失人的,可以张贴招领告示,寻找遗失物丢失人。也可以将遗失物上缴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遗失物如果通过转让被第三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但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第三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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