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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少年的救赎路径
——以某基层法院未成年刑事审判首用心理干预为探讨 作者:赖丽蔚 发布时间:2013-06-21 15:05:01
论文提要
英国著名法学家莫里森在《少年犯罪人》一书中谈到,监禁会将一个天真的少年犯罪人变成一个顽固的、习惯性的犯罪人,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使用监禁、监禁机构和自由社会差别极大,它不可能交给少年犯罪人在自由社会中所需要的行为方式。对于在成长路上迷失的少年,他们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和归因模式值得探讨,对于失足少年的救赎更值得深究。缘起于两名失足少年的沉沦,探寻他们的成长轨迹和心路历程。从心理干预的实践去找寻司法中的艰难与尴尬,试图构建一条以心理干预机制为核心的救赎之路。心理干预运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不失为一剂良药,合理而恰当的心理辅导对于未成年犯而言是心灵的救赎、行为的救赎,利于他们的重新回归。心理干预在司法实践中摸索前行,它的合法与正当有待于法制的确认和维护,它的健全与完善需要实践的充分运用和总结。 一、肇端于失足少年的沉沦 2011年11月1日下午,某基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两名未成年人盗窃的刑事案件。 开庭前,该庭首次邀请具有丰富阅历的心理咨询专家、心理医生、村委会主任组成帮教团,在庭审帮教阶段,对两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助、教育。心理专家从法律角度和社会认知角度分析了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心理专家认为被告人作为未成年人,社会认知存在欠缺,属于成长过程中自我迷失导致的自我意识薄弱,但他们的可塑性很大。心理专家希望两名年轻人在庭审后能够重新定位自我,回归社会,并建议他们与其父母拥抱一次。在心理专家的帮教下,两被告人痛哭流涕,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表示以后一定要好好做人,学习法律知识,孝敬父母。 心理专家从更为专业的角度剖析了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心理,为其提供了一种更为贴切的心理疏导与教育,能够巧妙地化解其对于法庭的抵触心理,对于社会的排斥情绪,让其充分认识到自我行为对社会、对家庭造成的伤害,使其彻底醒悟。该庭首次邀请心理咨询师组成帮教团,是心理干预机制的积极实践,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具有积极作用。 缘起于两名未成年被告人盗窃的一起较为普通的刑事案件,但该基层法院首次心理干预机制的运用使得该起案件的司法价值变的特殊。 2012年4月25日,该基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全体法官又一次走进了两少年犯的家进行回访调查,两名缓刑少年犯现今在家表现非常不错,体贴家人,认真工作,他们非常珍惜这个机会。通过判后的回访调查,反映出这次的心理干预是成功的,两名少年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走上了正确的人生道路,实现了他们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 二、心理干预的诠释 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是对于已经逮捕的未成年犯罪人的重新犯罪的干预,也是对于初次犯罪或者没有被逮捕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的干预。 三、心理干预的价值 (一)心灵救赎 法国著名刑法学家安赛尔认为,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法官必须了解他负责审理的犯罪人。在庭审中,心理专家从更为专业的角度探寻这群迷途少年的心灵。这群因缺少家庭、学校、社会关爱的孩子会因专家的劝导而悔悟,会因自己曾犯的错误而愧疚,心灵干预对这群特殊的孩子来说是一次心灵的救赎。 (二)行为救赎 心理专家深入解读失足少年的行为,他们往往不会直接批评孩子的犯罪行为,他们会以一种全新的行为认知角度剖析少年犯罪行为的原因、特征、结果,这种更深层次的点评往往会让未成年被告人产生思想上的共鸣,心理干预对于迷途少年亦是一次行为救赎。 (三)自我回归 真诚悔过之后,心理专家会从专业角度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的错误行为,并对他们日后重新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提供意见和建议。这有助于失足少年的自我回归。 四、心理干预的现实尴尬 虽然心理干预已在某些法院得到积极实践,但在司法审判中,心理干预仍主要运用于庭审中,更为主要的是心理干预在庭审运用的合法性尴尬。心理干预运用于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合法性有待确认,心理咨询专家的诉讼主体地位有待商榷,缺少专业心理咨询专家组成的帮教团队,心理干预的适用范围、运用程序没有规定,法制的缺失很难保障心理干预运用的合法与正确,也难以保证心理干预在司法审判的普及。心理干预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有待确定。 五、构建失足少年的救赎路径 心理干预机制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的运用与逐步健全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作用愈发凸显,要建立并完善一套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心理干预机制,需针对不同审理阶段介入心理干预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程序设计,弥补审判过程中不同阶段介入心理干预的不足,将心理干预全面介入审判过程,并向庭前、判后双向延伸。针对审判阶段的心理干预活动提出以下路径: 第一,庭前介入。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及未成年被告人问卷调查时时,邀请心理咨询专家一同前往,对少年犯进行一次庭前心理测评,心理咨询专家运用专业的心理测评方式了解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形成一个前期的心理评估报告。 第二,庭审介入。在征得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公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由心理专家、教师等教育工作者及被告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帮教团,但帮教团并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实质审理,通过庭审观察未成年被告人言谈举止,了解其当前心理状态、性格特征,在法庭帮教之后,心理专家从更为理性的层次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解读与心灵帮教。心理咨询专家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运用专业的心理分析进行剖析。心理咨询专家通过庭审已大致能够剖析出被告人的认知行为和归因模式,庭审后形成评估报告。心理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法官量刑的参考依据。 第三,判前介入。心理咨询师通过访谈、出席庭审观察、查阅案卷材料等过程,通过认真分析未成年被告人当前心理状态、有无悔罪表现、不良心理根源、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等。形成一个较为全面、客观的心理测评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评估,为法官准确量刑、选择恰当刑罚执行方式提供有效参考。 第四,判后首次介入。在给被告人送达判决书时,心理咨询专家通过观察被告人对于判决的反应,结合判决内容,对于被告人以后要走的路提出自己的意见,帮助未成年犯进一步认知自我犯罪行为根源,了解自我性格缺陷,学会情绪调控和管理,调整不良心理和行为,正确对待法院判决。 第五,判后二次介入。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在送达缓刑执行通知书、保证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同时,与未成年进行一次心理交谈。同时向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以及缓刑执行机关出具监管建议,心理咨询专家根据前期的测评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帮教矫治意见和措施,以利于未成年犯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缓刑执行机关开展针对性的帮教矫正工作。 第六,判后跟踪矫治。主审法官和心理咨询师一同走进未成年犯的家,对他们现在的生活情况进行了解,进行判后跟踪心理辅导。不断强化他们的正确认知和教育改造理念,促使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这套系统化的心理干预程序是人本主义心理干预和认知-行为矫正法的完美结合。在判后,心理咨询师运用认知-行为矫正法,使用行为和语言程序来改变未成年人的认知过程。通过常用的社会技能训练、自我控制、认知重建、人际问题解决训练以及道德推理和观点采择等策略,从改变认知着手,进而通过人之改变行为,使犯罪人复归社会。 结语 未成年人代表着社会的未来,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态度即是对自己未来的态度。对于失足少年的救赎,需要社会的人文关怀,需要法律的权威保障,需要一套健全完善的心理干预疗程。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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