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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未续约但继续使用应如何计算租金?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6-21 09:34:10
【案情】
2008年8月7日,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杜某将自家房屋一间出租给陈某使用,为期两年,租金为360元每月,按年交付。2010年8月7日期满后双方也未续签合同,陈某继续使用杜某车库,杜某亦未提出异议,2011年8月6日,已到一年交租时,因房价上涨,市价比双方约定租金贵100元。杜某屡次向陈某催收租金并要求陈某以市价租金交付,但陈某多番推迟,遂杜某向法院起诉。 【分歧】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应付前合同约定租金还是市价租金?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租人继续使用应按照市价给付租金,由于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随着房价上涨,租金也跟着上涨许多,根据公平原则,应按照市价给付租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租人继续使用应付原合同约定租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根据法律规定系指原租赁合同有效,所以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与承租人虽未续签合同,但双方均按原合同实际履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租金也定当以原合同约定为准。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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