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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被判缓刑不思悔改为吸毒飞车抢夺终入狱
发布时间:2013-06-21 10:39:25
本网讯(黄中州)
广西德保一90年出生的年轻小伙,曾因抢劫罪被判处缓刑,缓刑期满后仍不思悔改,为筹毒资,他伙同另一男子实施了两次飞车抢夺,最终锒铛入狱。2013年6月20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抢夺案,判处被告人陆江贤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陆江贤伙同黄正星(另案处理)窜到德保县大礼堂附近路段寻找实施飞车抢夺的目标,由陆江贤驾驶摩托车,黄正星坐在摩托车后座动手抢包,飞车抢夺走曾某的一个手提包。被抢的手提包内有160元现金和一部三星牌手机、佳达超市购物卡等财物。后二人拿购物卡到佳达超市刷卡购买软盒玉溪香烟一条,次日黄正星又分两次持该购物卡到佳达超市刷卡购买软盒玉溪香烟四条。该购物卡总共被刷卡购买的五条软盒玉溪价值共计1100元。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手机价值为552元。 2012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陆江贤伙同黄正星窜到实验小学附近,由陆江贤驾驶摩托车,黄正星坐在摩托车后座动手抢包,乘正在该路段行走的陆某不备,抢走陆某的一个手提包。抢夺得手提包内有现金50元和医疗卡、银行卡、手机等财物。后两人拿抢来的50元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另查明,被告人陆江贤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江贤为筹毒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陆江贤伙同他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江贤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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