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保险公司应赔偿其迟延定损时车辆的停运损失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6-18 14:08:19


    【案情】

  2012年1月23日,陈某驾驶货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天,陈某就向其为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于2012年3月6日核定了该车损失为2.5万元。陈某持有异议,于3月12日向当地交警大队申请鉴定,鉴定机构于3月26日认定车损为3.2万元。

  【分歧】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其迟延定损时肇事车辆的停运损失?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只需要赔偿其因迟延定损所造成的原告陈某的直接损失,如交通费的额外支出与迟延给付利息,不需赔偿迟延定损所造成的原告陈某的停运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仅要赔偿其因迟延定损所造成的原告陈某的直接损失,还需赔偿原告陈某因被告迟延定损而造成的停运损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公司核定责任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法也有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案中,陈某于1月23日提出申请,而保险公司于3月6日才给出意见,相隔43天,超出30天期限。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保险公司超过30天法定定损期限13天迟延定损,其应当承担原告陈某该13天的停运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