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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 无责方获赔更便捷
作者:宋硕   发布时间:2011-07-22 16:09:54


    目前,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492.2万辆,而驾驶员更是达到650.7万人,机动车数量及驾驶员人数的不断攀升,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而由此导致的保险理赔问题更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为解决小交通事故中无责方遇到的理赔难,市交管局联合市保监局推出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机制。即遇有全责方怠于赔偿无责方的情形时,无责方如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则无责方可通过自己或对方的保险公司先行获得赔偿。据悉,该项机制将于8月1日实施,新政策实施后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呢?在新机制的实施过程中广大车主及保险公司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代位求偿机制实施,无责方获赔更便捷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高额保费,本意是为保证爱车出行平安。然而,日常生活中,即便是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全险,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时常会以“无责免赔”的理由拒绝赔偿,由此双方产生纠纷的报道早已屡见不鲜。其实,无责免赔并不是不赔,而是怎样来赔。以无责任方为例,发生事故后,其可以向承担事故责任的一方主张赔偿权利,如果对方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无责方也可从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以事故责任作为赔偿依据,如果没有责任划分,那么无责方车主既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赔偿,又可以从对方车主那里获得对方的三者险赔偿,这就违背了保险法有关财产损失补偿的原则。那么无责任方到底能否从己方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呢?将于8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机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对于小事故可由无责方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所谓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顾名思义,实际上就是保险标的因第三者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在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存在全责方怠于赔偿的情形,此时无责任方如果只向全责方进行追讨,则势必会增加索赔周期及成本。因此,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为无责方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提供了又一选择途径。该机制之所以需在车辆损失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付,是因为与第三者责任险中规定按责任赔付不同,车辆损失险的设立目的是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在受到意外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以转移和分散风险。故而,无责方被保险人可基于车辆损失保险向己方保险公司主张先行赔付,同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支付赔偿金的范围内亦获得了代位向责任方当事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而减少了其经营风险。

    ※代位求偿权责需明晰,协助义务莫忽视

    实践中,在交通事故损失的处置上,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无责任方亦可通过减少索赔金额的方式,与责任方达成谅解,从而快速解决事故纠纷。那么无责任方在获得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款后,能否再行减少或放弃对责任方主张赔偿的数额呢?依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采用当然代位主义,即保险公司在履行了向无责任方的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便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此时被保险人无权再行处分其对第三者的债权。因此,当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后,即使责任方与无责方的两方当事人随后就赔偿事宜再行达成一致,若未获得保险公司认可,则该行为亦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无责方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金后并非万事大吉,法律还同时规定其需负有协助义务,即被保险人应当想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对于必要文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能证明车辆(保险标的)损坏系第三者造成的文件;二是能证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文件;三是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文件,例如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出具已获得保险赔偿金的收条。该项义务系法定义务,若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该项义务,将会导致保险公司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全面行使代位求偿权,必然增加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阻力,甚至有可能因此无法追偿赔款,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机制的建立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亦赋予了其相应义务,被保险人只有明晰自身权责,才能更好的行使其权利,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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