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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作者:刘文萍   发布时间:2013-06-13 15:41:53


    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于党和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法律,对于人民法院掌握工作全局,改进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依据作用和管理、咨询、研究功能。因此,搞好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既是法院自身审判管理工作的需要,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本质要求,对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进一步提高法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认识不足,导致目前司法统计工作存在较多问题,一些法院为了盲目追求考核排名,导致了司法统计数据的不准确、不及时,不能真实反映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从而也致使司法统计分析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司法统计工作的决策参谋功能也不能得到很好发挥。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所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作一分析,以期能对今后的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有所裨益。

    一、当前法院司法统计方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各级法院司法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已渗透到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司法统计工作由单纯收集统计资料上报统计报表变为全面参与案件审判质效管理,刑事报表的格式从以往的有限封闭式改为现在的无限开放式,民事案件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设选择性列项,这些改革使法院司法统计报表比以往信息容量更大,更能全面反映法院的审判工作。现在新的指标体系得到了一体应用,建立了比较科学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现了及时录入收结案信息自动生成司法统计报表,法院司法统计数量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比以往有所提高,法院统计信息开发利用得到了加强。

    但是,目前一些法院对司法统计工作的存在认识不足,一些法院干警以及个别法院领导眼中,司法统计工作只是法院工作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干不出业绩,抓不出成就,因此往往忽视其重要性。他们看来,司法统计工作就是简单的数字加减法,而不知道司法统计工作不仅包含了统计学、逻辑学的基本原理,而且还包含着许多的法律知识,枯燥的数据后面蕴藏着丰富的内涵。一些司法统计人员,也往往因为工作得不到院里同志的正确认识而自暴自弃,在工作中敷衍了事而致使错漏百出。

    二、强化司法统计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是一种以数量形式、数量关系来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社会司法状况  的调查研究工作。由此可见,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实质,不仅是一种数量的汇集,还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这种调研工作不是以语言文字来表达,而是以其特有的方式——数量来表现的。这种数量表现的内容就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法律实施的情况。从最高法院每年向人大的工作报告到各基层法院对每月审判工作的管理,反映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都要靠数据说话,数据来源于司法统计的各项指标。因此,统计指标设置是否能够全面反映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决定了统计工作能否满足实际需要,能否实现管理、咨询、研究功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目前,由于统计指标体系还不完善,有些项目内容设置不科学,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促使有的法院为片面追求指标的虚高,采用一些背离审判工作规律甚至违反审判纪律的做法。这种指标不但未能起到准确反映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积极作用,反而起到刺激弄虚作假的副作用。因此,统计数据的采集直接决定着统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与否。

    目前,许多法院已经建立了审判流程管理系统,通过案件信息的准确录入,可以实现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成,所需要的数据可以通过系统设定的程序自动进行采集和计算,使统计工作高效、快捷、科学、准确,但仍然有部分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没有建立起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一些指标数据还是通过人手进行统计。既使许多法院建立了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但数据采集依然没依据系统采集,仍是通过人手进行统计,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也因此成为摆设。另外,案件信息录入也因为司法统计工作关系没有理顺而受到影响,形成采集数据不做报表,做报表不采集数据的不正常组织管理模式。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建立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并适应司法管理需要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由此可见,尽快设置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既是审判工作管理的需要,也是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如何确保司法统计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

    (一)各级法院的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司法统计工作

    司法统计工作在法院全局虽不处于显要地位,但法院领导并不能因此而忽视。搞好司法统计,对于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了解审判工作质量,研究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领导应经常在有关会议上强调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还应关心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增强他们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信心。建立奖惩并重的考核机制,将司法统计人员纳入目标管理,建立“月记载、季通报、年考核”的工作机制,强化统计人员的责任感。此外,法院主要负责人还应对司法统计工作负总责,要适时对司法统计数据进行抽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在向上级法院上报数据时,相关院领导应当审核后签字确认,并加盖院印后方能上报,以此确保司法统计工作的权威性。

    (二)加快司法统计队伍职业化建设

    目前,随着审判管理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对司法统计工作人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加强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加强政治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无误;要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熟悉计算机的结构、性能及软件的数据结构,做到能够熟练应用软件、安装软件;要加强司法统计知识的学习,掌握统计工作的内在规律,能够运用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数据。其次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连贯高效。由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确保一支较为稳定的统计队伍不可或缺。法院领导不仅要选派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到位、工作作风严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到司法统计岗位,还应当保持司法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的连贯高效。另外,还要认真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监督和审核,确保各种数据的真实性,做到不漏报、漏填。建议增设补遗纠错栏目,防止人为技术性造假,维护司法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确保司法统计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三)建立设置合理化的统计指标体系,将传统的以报表为核心的统计模式改为以案件信息为核心的统计模式。

    设置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既是审判工作管理的需要,也是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司法统计数据要能够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审判工作的运行态势,切实为审判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在以报表为核心时,人们仅能获取审判中的浅层信息,然而,如果不仅要了解人民法院一年内审判了多少案件,更需要深入研究这些案件中的细节,这种在传统统计模式下无能为力的事情,在以案件信息为核心的模式中却变得轻而易举。另外,以案件信息为核心的统计模式也能比较科学地反映审判信息,减少人为做假、漏报、漏填现象。另外,统计指标的设立必须具有明显的规范审判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法院和法官向独立、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方向健康发展。从操作的便利性来看,设计的指标不仅要能说明问题,便于提取数据,而且要避免指标之间的冲突与统计的繁琐,做到操作的简洁方便。

    (四)加强法官培训,实现办公自动化完善司法统计系统。

    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投入运行后,一些法官不适应现代化办公,这些都说明我们的部分法官满足于现状,对现代化的办公设备不熟悉。笔者认为,作为一名现代法官,必须掌握信息化网络系统的必备知识和操作技能,必须改变观念,改变传统的操作方式,掌握电脑的基本操作和操作系统的使用,熟练操作法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具备网络一般安全意识,才能适应现代化办公的需要。目前使用的手工制作统计报表,不仅拖延了统计工作的效率,同时也难以适应统计工作乃至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法院应当在充分调研自身统计工作特点的基础上逐步改革手工统计方式,逐步引入统计报表自动生成方式,使统计工作从枯燥的“数案件”工作中解放出来,实现统计方式革新,适应统计工作和办公自动化发展的需要。同时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确定案由,确保司法统计数据和电子档案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司法统计工作涉及到案件流程、信息流转和网络技术等方方面面的相互配合,只有各部门各司其责,紧密配合,才能保障司法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行。

    总之,建立设置合理化的统计指标体系,以指标数据为主要依据,客观评估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理性分析法院审判工作态势,正确作出审判工作决策,逐渐成为法院的重要领导方法。法院的实践已经证明,科学设置、正确运用量化指标是加强审判管理的必要基础,对于推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科学化,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宗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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