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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种”生子 丈夫“伤不起”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3-06-08 10:17:49


     本网讯(欧阳佳先)   6月7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种”生子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曾华与被告贺丽丽离婚,被告贺丽丽支付原告曾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1991年下半年,原告曾华与被告贺丽丽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8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因双方未生育男孩,夫妻经常为此发生争吵。2008年5月6日,被告贺丽丽产下一子,儿子的出生给原、被告的家庭带来了无比的幸福。但是短暂的幸福过后,原告曾华经常听到村民闲言碎语说儿子根本就不像其本人,反而与村里的一村民长得十分相像,不要是替别人养了儿子。这让原告曾华很是郁闷。为了证实儿子是其亲生的,原告曾华于2013年4月份带着儿子到广州某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经鉴定:依据DNA分析结果,不支持父亲曾华与儿子曾小明存在亲生关系。原告曾华内心仅有的一丝希望彻底破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被告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与他人生子的行为给原告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理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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