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珍华 谭召日)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顾雍做为工程分包人,在对方交付工程后却违约不付工程款。6月5日,广西武宣法院执行法官驱车跨市执行,为申请执行人追回了工程款。
2011年12月20日武宣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将武宣县桐岭镇4个村委的土地整治项目发包给广西容县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顾雍则是该建筑公司在该土地整治项目的分包人。2012年3月1日,顾雍与南宁市某测绘有限公司(下称测绘公司)签订《工程测绘协议书》,约定工程内容、工程款的计算方法及交付方法时间等内容。2012年4月24日,测绘公司将工程交付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的施工人员庞春、韦有德签名确认。但事后,顾雍并没有按约定交付工程款。2013年4月3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该建筑公司、顾雍共同支付测绘有限公司工程款83827元,但建筑公司和顾雍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容县支行有五十多万元的存款。因被执行人属外地,为了避免委托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趁机进行财产转移,2013年6月5日,武宣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立即驱车两百多公里,到玉林市容县直接从被执行人的账户中扣划87880元(含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53元,执行费1200元),使该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