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蒋德春)
近日,任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状,请求被告某公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工程公司”),谢某、李某等人偿还其垫付的30多万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由原告公路工程公司负担其民事责任。
原告任某诉称,2010年9月25日,其受聘于被告承建的田林至某县二级公路工程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一工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一工区”),从事现场施工管理,后出任该项目经理部一工区负责人。受聘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工作要求做了大量工作。由于该项目经理部一工区的各项经费有限,工作非常被动,项目经理部一工区负责人谢某即要求原告垫付各种经费,用于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和材料费用支出。原告先后借支给该项目经理部一工区319748元。2011年11月30日,被告无故将原告辞退又不赔偿原告的垫付款。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连带偿还垫支款319748元。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公开质证,法院综合各项证据,认定原告垫付款的319748元应由被告公路工程公司负担。法院认为,原告垫支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票据已经由该项目经理部盖章收取,说明原告垫支的这些费用已经获得了该项目经理部的认可。而该项目经理部只是原告设立的工程管理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原告公路工程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