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龚晨)
欠条虽然在落款时间和收款人上存在瑕疵,但法官认真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讨要工资的请求。
2012年2月份被告何育群雇请原告何召先夫妇为其养猪场养猪,双方约定年工资28000元。2013年2月份双方雇佣劳务关系结束后,原被告对工资报酬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6500元的欠条给原告,日期为2012年2月15日,收款人为何兆先。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审理中被告称:欠条系我和原告第一次算账时出具的,当时把原告名字和落款日期写错了,我以为这张欠条作废了,就没有撕毁,这张欠条就留在原告那。之后我们又算了一次账,并没有欠那么多钱,大年三十我又给了原告400元工资款,实际只欠1100元,后来这钱也还了。
江西省瑞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何育群雇请原告何召先夫妇为其养猪场养猪,双方形成雇佣劳务关系。原告持有被告向其出具的欠条,并通过自己记录也被被告认可的记账单进行印证,与事实相符,被告以该欠条具有两处明显错误认为欠条无效的辩论观点不能抗辩原告的诉求,也未能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付清原告工资款。被告辩称大年三十支付给原告400元工资款,原告予以认可,故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6100元。因此,依法判决被告何育群支付原告何召先工资款6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