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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犯罪亲属代为退缴赃款 获缓刑并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5-30 15:21:04


     本网讯(韦忠能)   5月28日,广西隆林县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对余成文犯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余成文窜到隆林县那么村下卡香屯那桑坡(地名)处,用一根木棍打掉变压器链接高压线的“铁落”,并用事先准备的扳手对隆林县中金国泰矿业有限公司安装通电的电压器实施盗窃,将电压器内的铜线(价值人民币3597元)拆除,搬运至其家中进行捆绑,次日,被告人余成文以1800元价格销赃给李亚发。所得的赃款用于吃喝玩乐。案发后,被告人余成文的亲属已赔偿被盗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成文的亲属代为退缴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386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余成文犯罪后认罪态度都好,且其亲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和退缴所获得赃款,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也由明显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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