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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姑财迷心窍介绍14岁亲侄女卖淫被判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3-05-28 17:07:51


     本网讯(谢国美)   5月26日,被告人陈淑华因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39岁的陈淑华是重庆市酉阳县人,2011年5月期间,她以牟利为目的,在广西资源县桂北新天地“相会发屋”采取抽成的方式容留、介绍甘××、陈甲×等人多次卖淫。

    2011年5月28日晚,陈淑华为多捞钱,以1100元的价格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陈甲(系其亲侄女)与别人发生性交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淑华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陈某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刑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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