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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姓名频现淫秽信息中 市民怒告搜索引擎
发布时间:2012-06-19 11:21: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蕾)   郑州市民张先生利用国内一知名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搜索自己信息,却发现在搜索结果中出现大量包括自己的名字在内的色情信息。在与该搜索引擎运营商多方交涉后,色情信息依然无法彻底消除,张先生一怒之下将该搜索引擎运营商告上了法庭。后经二七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网民名字和淫秽信息莫名一起出现

    张先生诉称,其利用国内一知名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搜索自己的信息,竟然发现自己的名字莫名其妙地和淫秽信息出现在一起,张先生立即用尽各种手段和该搜索引擎运营商联系,并采取网上投诉的方式,要求对方立即删除与自己有关的淫秽信息。虽然后来对方也安排工作人员在接受张先生的反映后,及时予以删除,但总是好景不长,随后又会搜索出与之前相同的淫秽信息,甚至更多。由于这些信息淫秽不堪,张先生只能自己购买打印机将每天出现在不同网页上的淫秽信息打印出来留作证据。

    张先生认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应能够进行技术控制,对通过其搜索引擎而搜索出的信息进行过滤,防止违法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但被告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且这种过错导致原告的精神和经济均遭受损害。

    搜索引擎运营商喊冤,称是第三方网站恶意链接

    作为本案的被告,该知名搜索引擎运营商辩称,一、本案所涉及的互联网上出现的与原告相关的不良信息,系第三方在互联网上恶意作弊行为所致,而第三方的此类行为与被告无关;此类行为是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公敌,是互联网行业共同努力打击的对象。二、本案涉及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仅是一种旨在定位互联网信息的查询工具,在客观上不能控制、编辑、修改、删除存在于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三、被告并非本案中原告所诉的涉嫌侵权信息的创作者或上传发布者,未实施涉嫌原告名著权的违法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无论在原告起诉前、还是在起诉后,被告在涉嫌侵权的互联网信息的处理都是及时的、有效的,尽到了管理责任,充分保护了原告的权益,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综上,被告未实施侵害原告的民事权益的行为,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过程中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和原、被告的多次沟通、交流,最终促使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补偿原告因本案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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