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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与车辆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作者:胡件平    发布时间:2013-05-24 15:15:52


    【案情】

    2012年03月30日,徐某驾驶变形拖拉机由东乡县城返回乡下老家,途经某交叉路口处左拐弯时,与对方向未戴头盔的万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其表弟章某)发生碰撞,引发造成万某当场死亡,章某受伤,摩托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4月12日,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徐某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当事人万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章某乘坐二轮摩托车无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徐某持有交警部分颁发的B2E驾驶证,未持有农机部门颁发的拖拉机驾驶证。且徐某驾驶的车辆已经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

    【分歧】

    关于交强险承保公司是否应对受害者承担理赔责任的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持有的驾照是交警部门颁发的B2E驾驶证,准驾车型并不包括变形拖拉机,徐某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并不属于无证驾驶,而且交强险是一种社会保险,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拖拉机种类是指:1、大中型拖拉机;2、小型方向盘拖拉机;3、手扶拖拉机”之规定可知,在国家法定的拖拉机种类中并没有“变形拖拉机”,在现实中,很多司机为了享受到国家对于农民购买和经营拖拉机的优惠政策,往往将低速载货汽车挂上变形拖拉机的牌子,很多变形拖拉机无论是在机械性能还是在技术标准上都类同于低速载货汽车,同时,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B2E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包括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以及普通二轮摩托车,是一种规格较高的驾驶证,对于司机的身体、技术和控制能力均要求较高,持有B2E驾驶证完全能够驾驭身体、技术和控制能力要求均较低的变形拖拉机,所以交警大队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也没有认定肇事司机徐某属于无证驾驶。

    二、在肇事司机徐某持B2E驾驶证完全能够驾驭变形拖拉机的情况下,徐某的行为并没有实质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之后,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理应对受害者承担保险责任。

    三、从司法理念上来看,交强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其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是交强险设立的首要价值取向,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该条款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排除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即根据该条款不能当然得出保险公司除了垫付抢救费用之外,无须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从该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亦可以看出立法的原意只是排除了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没有限制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综上,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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