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为争88万死亡赔偿金 婆婆状告儿媳及3个孙儿
发布时间:2013-05-21 10:43:29


     本网讯(邓银 王勇 江山)   家住郧西县六郎乡一矿工张宝不幸死于矿难,而在其死后其母与妻儿为争夺88万元死亡赔偿金对簿公堂,婆婆戢兰无奈之下,将儿媳陈燕及孙子、孙女等四人告上法庭。5月16日,经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老人最终获得15万元赔偿抚恤金。

  陈燕与戢兰之子张宝于1997年农历腊月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二子一女。2012年3月25日张宝在陕西省韩城市林中煤矿打工期间死亡,事故发生后,陈燕及其兄陈红与戢兰之子张龙、张群等6人与矿方达成赔偿协议,获得死亡赔偿金88万元。

  事后六郎乡政府和岩屋河村村委会曾于2012年4月24日组织戢兰之子张贤群、张华与陈燕就该笔死亡赔偿金分割事宜进行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戢兰之子张群要求分配给戢兰10万元的份额,但陈燕仅同意分配给戢正兰50000元,调解未能成功。

  后婆婆戢兰认为88万元赔偿金被陈燕独自占有,自己应当分配到相应份额163831.60元,陈燕在安葬张宝后仅支付了部分费用,尚欠操办丧葬事宜的相关人员劳务费、租车费用等计款17250元,由于相关权利人多次向戢兰主张权利,无奈之下戢兰一纸诉状将儿媳陈燕及其孙子和孙女等四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被告返还其应得份额163831.60元并支付结欠的丧葬费17250元,共计181081.60元。

  庭审中,陈燕为此辩解,戢兰曾向其口头表示放弃死亡赔偿金的分割,起诉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对丈夫张宝死亡之后索赔与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费用不认可。陈燕认为自身经济原本拮据,独自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居无定所,生活状态非常困顿,而戢兰虽然丧失劳动能力,但尚有其他7个抚养义务人。自己作为妻子与死者张宝生前生活联系更为紧密,戢兰要求分配的份额明显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主审法官审理后认为,戢兰、张慧、张财、张茹是死者张宝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对张宝的死亡赔偿金享有分割的权利。陈燕与死者张宝虽未构成合法的夫妻关系(未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共同生活达15年之久并育有3个子女,陈燕与死者张宝生前共同生活、生产,相互依扶,一起抚养子女,事实上双方生活关系非常紧密,张宝的意外死亡,给陈燕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与巨大的精神创伤,且陈燕以后独自抚养3个子女也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故张宝死亡赔偿金扣除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的余额由陈燕分配得10%的份额较为适宜。

  而张慧、张财、张茹均未成年,为充分保障其今后能很好的接受教育,在为其分配相应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外,可为其分配相应份额作为教育费用,综合张慧、张财、张茹年龄及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对张宝死亡赔偿金在扣除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的余额,张慧、张财各分配5%,张茹分配6%的份额作为教育费用。戢兰、张慧、张财、张茹均为死者张宝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分割张宝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张宝的死亡赔偿金在扣除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子女教育费用以及对陈世燕相应的补偿份额后,余额由四人平均分配,法院遂判决,赔偿金880000元,扣除陈燕垫付的丧葬费16025元,其余863975元,由戢兰分得149410元,被告张慧分得198339.5元;被告张财分得203350.5元;被告张茹分得233806元,陈燕分得79069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