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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逍遥快活不着家 妻子二次休夫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5-15 09:04:42


     本网讯(易灿)   男子自与人结婚生子的那天起,就不再为家庭干过体力活,无奈妻子二次走进法院起诉离婚。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蓝文汝与被告王金标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蓝文汝负责偿还本金22000元及其利息,被告王金标负责偿还本金22000元及其利息。

    现年50岁的蓝文汝家住都安县安阳镇迎晖社区。1986年5月15日,蓝文汝经人介绍,与长她5岁的王金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俩先后生育两个女儿王瑾娜、王瑾瑞。自王瑾瑞咿呀学语的那时候起,王金标开始便手提鸟笼学遛鸟,整天这山那山、这村那村地游玩,用他的话说就是“好一个逍遥自在快活人!”由于王金标整日里东游西荡,不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义务,没少招来妻子的臭骂。为此,本来就淡薄的夫妻感情在蓝文汝心里已荡然无存。

    2010年5月,蓝文汝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都安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没有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被法院判决驳回了离婚请求。但判决生效之后,王金标干脆玩起躲猫猫游戏,远离家门到外地去游玩,并拒绝与妻子联系。万般无奈之下,2013年1月22日,蓝文汝一纸诉状递交都安县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其与王金标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平均分割。法院受理后依法向王金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经开庭审理,法院还查明,蓝文汝夫妇没有共同债权,但共同债务有尚欠容国秀人民币本金44000元及利息。

    都安县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后生育了二个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被告常年外出不归,不照顾家庭,未履行做丈夫及父亲的义务。尤其是2010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被告仍无故继续不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分居达三年多时间,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蓝文汝要求对共同债务平均分担,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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