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村民以他人偷鱼为借口煽动同乡勒索钱财被判
发布时间:2013-02-25 10:17:09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以他人偷鱼为由,不顾公安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说,伙同村民勒索他人财物。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关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韦午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9月18日下午,受害人韦一松等6人驾驶五菱面包车到贵港市覃塘区的北龙水库钓鱼、并用渔网网鱼后,在回来途中,被村民以偷鱼为由,连同面包车一起押回村屯后,非法扣押在该屯中段的一间代销店门前。被告人韦关立、韦午兰与韦金欠商量后,不顾在场的贵港市公安局山北派出所民警和山北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煌里村村委干部的劝说,在其和村民提出的要求6名受害人各赔偿人民币10000元的要求得不到6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提议殴打6名受害人,指使村民关掉路灯后,采取暴力手段殴打6名受害人,致受害人韦一亮头部受伤。后受害人韦一松等6人被迫交出人民币18000元。同时,被告人韦关立、韦午兰又以赎车为由,逼迫受害人韦一松等6人交出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关立、韦午兰的亲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的人民币20000元和扣押的渔网等工具交法院,转交受害人,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韦关立、韦午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发生群体事件时,伙同村民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关立、韦午兰犯敲诈勒索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积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赔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和退出被扣押的渔网等工具,有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韦关立、被告人韦午兰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0元中的人民币18000元应属赔偿款,涉案金额应为人民币2000元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