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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院举报初核工作
作者:乔小会 发布时间:2013-05-03 14:21:51
摘 要:举报初核工作是基层检察院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针对目前举报初核工作中存在的符合初核条件的线索较少、控申人员不足、控申部门与侦查部门合作不力等问题,基层检察院在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举报初核长效机制,使举报初核工作能够克服当前困难,发挥其查处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举报初核是指检察机关举报中心人员对所受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步的调查核实,进一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活动。基层检察院的举报中心一般设在控告申诉部门,因此,初核工作由控申部门人员进行。目前,基层检察院的举报初核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也摸索出一定的规律,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和主观因素的限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结合初核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初核机制。 一、举报初核的现状及问题 (一)符合初核条件的线索较少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三十条:“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确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核,查明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基层院收到的大多数举报线索归口比较明确,对于群众多次举报的线索也移送到了侦查部门。虽然举报线索总体来说数量不少,但是有价值的举报线索仍然不多。因此,符合初核条件的线索较少。 (二)初核的内容较为集中 作为县一级的检察机关,由于身处一线,直接面对基层人民群众,初核的案件大多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侵害群众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集中反映在南水北调、库区移民、惠农领域中。 (三)控申部门工作量大,人员相对缺乏 控申部门承担着举报初核、处理来信来访、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法律宣传、被害人救助等工作,长期以来在人员、物资配备方面相对缺乏。来访者大多是周边乡村村民,很多人没有固定工作,反映问题时经常结伙前来,因此接访任务较为繁重,占用很大一部分时间,初核的时间就随之减少了。 (四)与侦查部门合作不力 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前,需要对线索进行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才立案侦查。控申部门初核后对于可以进行立案的案件移交给侦查部门,由于初核和侦查由不同的部门进行,两个部门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案件移送时间等问题存在出入,部门间协调不力,使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 二、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和技巧 初核案件讲究方式技巧,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是利用接访收集材料。由于是基层检察院,来访群众大多是农民,反映的问题也是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不少群众反映南水北调工程中,村支书虚报坟头占有补偿款的问题,控申科干警在接待时让来访人详细讲明,并让来访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访者将村民们联合签字捺手印的证据材料和村里实际坟头的数量和位置交到控申干警手中,这些宝贵的有价值的材料为初核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找准时机,适时出击。在行动前,对初核线索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制定预案,防止“办一案,扯几年”的情形发生。针对初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列出初核的项目,采取不同的初核策略,随机应变,适时出击,做到稳、准、狠。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吸收素质较高的举报人协助初核工作,这样既可以在调查中少走弯路,又能够让他们了解检察机关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行动。 三是公开结果,取信于民。每一件初核案件,初核结果都应及时回复举报人,听取举报人意见和建议,防止因初核结果得不到举报人满意而使矛盾激化升级。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群众集体举报的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于不能立案的案件可适时召开听证会,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正透明,执法为民。 三、建立举报初核长效机制 (一)严格规范初核工作 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初核的规定。明确举报初核的范围,除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的规定外,《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管理规定》对于经检察长批准以及检察长交办的举报线索也应当进行初核。将日常的接访作为初核工作的前提,实行每案一评估,看是否有信访风险,制定出预案。 在举报初核中要落实“首办责任制”,首办到底、负责到底,完善举报线索的筛选程序,合理分配办案人员,重点初核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确保将问题解决在检察环节;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二)确立为侦查服务的理念 控申部门初核案件是为侦查部门初查案件、立案侦查做准备的。初核后,认为可以转入侦查阶段的,控申部门要及时移送给侦查部门,防止初核和侦查活动的脱节。对于举报多个罪名或问题的,初核后只要有一项达到立案标准即可移送侦查部门,这样既提高效率又可以充分发挥侦查部门的人员优势。 (三)利用初核息诉息访 在接访时常会有集体访,一个村来五六个或者十几个甚至二十几个人,反映的村支书贪污、挪用的问题,群众的想法大多是“来的人多,才能说明反映的事情严重”。对于这样的举报来访,如果处理不好势必会引起重复访或越级访。控申工作人员通过询问和审查举报材料,对于归口不明的,进入初核程序,适时让村民参与到调查中来。对于初核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加强对基层组织的管理。及时向群众答复初核结果,让群众满意,做到惩治犯罪、化解矛盾、息诉罢访。 (四)将初核与法律宣传结合起来 利用初核机会,在农村、企业、学校有效延展初查效果。以带案下乡、以案说法的方式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加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倡导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将查办案件与控申部门的其他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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