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丹婷 李琴琴)
为生意经营周转,男子写下协议书借了巨款,逾期未还清。借贷双方各执其词,为所偿部分款项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发生争执。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平息了债权双方的纠纷。
2012年2月,黄江因为经营需要向陈吉借款人民币1050万元,并请了朋友以其家具公司作担保,与陈吉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按月利率1.75%计息,10天利息费为183750元。在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江支付了本金及利息(从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2月22日止)共183750元。同年4月12日和11月6日黄江又再次还款980万元、10万元给陈吉,共计还款1008万余元。但之后,黄江就停止了还款行为。内心焦急的陈吉多次向其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黄江坚称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过高,主张按照月利率1.75%计息,他在4月12日、11月6日共计还款990万元,应当视为归还借款本金。但陈吉认为,二人的协议约定内容中并没有写明黄江需要先归还本金还是利息,所以黄江几次归还的款项应当算为归还了部分借贷本金及其间所产生的利息的总和。通过调查了解,该院法官认为,黄江与陈吉签订借款协议,且有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的签名盖章和黄江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借贷和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陈吉有权向黄江主张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超出了法律规定,对于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该院不予保护。综上所述,本案中黄江于2012年4月12日及同年11月6日所还款项应当认定为先支付借款的利息后偿还借款本金,并进行相应抵扣。黄江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