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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的成因
作者: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王永东 陈鹏飞    发布时间:2013-05-02 11:37:57


    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来不断加强对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取得一些进展,该院2010年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为57.71%,2011年为61.73%,2012年为61.96%,虽逐年提高,但始终未能取得明显突破。该院在调研中发现除了因被告消极应对、到庭率低以及外出下落不明造成缺席判决数占了相当比例的重要成因外,以下四种因素较多地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和审限严要求的影响。近年来,该院案件大幅上升,2012年民商事案件立案2552件,比2011年将近增加了400件,但民商事办案人员却有减无增,办案任务日益繁重。而严格的审限规定、高要求的当庭宣判率和结案率更增加了办案人员的紧迫感。在如此重的压力下,办案人员自然会选择快捷的办案方式,虽然调解书的制作易于判决书,调解结案风险也小,但调解的成功却往往需要多次的反复,耗时费力。因而在案件定性、证据判断、法律适用并不复杂,判决不会有错的情形下,办案人员往往更愿意选择判决结案。

    二是让步调解与权利保护冲突的影响。调解中的让步基本上是一种单方面的让步,而且是合法有理的一方向对方作出让步,当事人往往对办案人员的调解动机和目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产生怀疑而致调解难以开展。审判实践中作出让步的一方也往往是原告方,但原告作出让步后的调解协议并不能等同于权利的实现,在调解中作出的让步并不一定能换取义务人的自动履行,到最后仍不得不申请执行,这导致权利人宁愿在执行阶段作一次性的让步而不愿让步调解。

    三是代理律师方面的影响。有的代理律师对诉讼调解不够配合,实践中发现,部分案件的代理律师因片面强调效益等原因,对费时耗力的调解工作不感兴趣,对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特别是庭前、庭后调解不积极,甚至引导当事人放弃调解,一味要求法院从速判决,特别是一些风险代理或诉讼标的低于代理费的案件,而当事人一般比较依赖代理律师,很容易受其影响,以致目前出现了有律师代理的案件的调解率反而降低的现象。

    四是法官自身因素的影响。调解是一门艺术,特别是调解婚姻、相邻纠纷等案件,要求民商事法官在具备丰富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应当具有足够的生活经验和相关知识,以及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促成调解的技巧,但由于受时间、经费、阅历等多方面的影响,目前一些办案人员的调解技能还比较单一,存在嫌烦就简的思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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