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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真没想到”道出群众对法官的一片真情
发布时间:2013-04-28 09:06:43


     本网讯(邹鹏举 李国会)   “真没想到法院的审判效率这么高,真没想到法官在判决下发后又跟房地产公司做通履行赔偿款的工作,真没想到法官又把执行款送达家中,如今法院的法官可真中!”2013年4月27日上午,让家住河南省扶沟县城关镇南关八村的王大妈喜上眉梢、乐开了花,对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调解工作、送达工作十分满意。

    2010年,河南凯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扶沟县桐丘路西,花园路东,凤凰台街南北两侧,开发建设凤凰商业街,在王大妈房屋南面建楼高16米左右,2012年8月份房屋建设完工。王大妈认为其楼高严重影响了其日照彩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24044.8元。该公司认为其所建房屋是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要求,若给王大妈方造成影响,愿意在公平合理的情况下给予适当赔偿,同时要求王大妈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双方协商,河南科技咨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该楼对王大妈方房屋造成一定的影响,经本院主持及双方当事人在场,对王大妈房屋受影响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受影响楼层的建筑面积是92.48平方米,王大妈的房屋与该公司房屋间距为5.58米。

    经过不到3个月的审理,扶沟法院认为,河南凯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凤凰商业街时,对王大妈房屋造成的采光侵害,未尽到注意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的楼房高度为16米,其与王大妈的房屋间距为5.58米,该房屋高度对王大妈的房屋日照影响程度较重,结合其房屋面积,参照本地经济生活水平,该公司应赔偿王大妈1.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河南凯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王大妈1.9万元;驳回王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审理终结后,该院法官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秉承能动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诉累,与房地产公司沟通协调,讲明利害关系,最终该公司同意履行赔偿款。承办法官考虑到王大妈年龄较大,儿子又不在家,独自一人前往法院领取执行款存在一定风险,遂决定将执行款送到王大妈家中。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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