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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法院:春风化雨润心田 和解执行保农耕
发布时间:2013-04-19 10:42:41


     本网讯(郭士明 刘宇兵)   “春雨贵如油,这下好了,水库蓄水防旱功能恢复了,再也不耽误农耕,今年稻田灌溉有保障了!”2013年4月15日,在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被执行人袁祉梯将承包多年的水库交付给发包人东坑村村小组,一起纠缠多年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受到了当地群众的高度称赞。

    2004年1月5日,万安县窑头镇东坑村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确定了开发本村小组洲广水库的相关决议方案,将水库租赁给本组村民袁祉梯开发,并与其签订了开发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租赁年限20年,租金为1000元,从即日起开发期限为二个月完工,不得耽误春耕秧田用水,库坝顶面加宽2米,库后面及两边高台须推深1.5尺—2尺,坝脚面不能超过4米,同时对水库蓄水及维护。袁祉梯当日向村小组交纳租金1000元之后,开始在水库投放鱼苗进行水产养殖。

    虽然袁祉梯通过洲广水库能每年获得二万多元利润,但对协议要求其大坝加宽加固推深的义务却迟迟不履行。为此村民多次找镇政府要求督促其履行义务。袁祉梯口头答应,但迟迟未见作为。26户村民又联名上书有关部门要求解除《关于租赁开发洲广水库协议合同书》。2010年村小组两次通知袁祉梯就水库承包事宜召村民会议,要求解除合同,重新发包,但袁祉梯拒不到会。无奈之下,村小组村民一纸诉状将袁祉梯告上法院。

    2011年5月,万安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该水库开发合同的实质意义不在于取得承包金的利益,而是看重对水库的开发利用。加宽加固坝体、推深水库,发挥水库抗旱防洪功能是该合同订立的主要目的。被告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水库坝体内侧多处塌陷,已形成明显的安全隐患,引起了村民的强烈不满。被告袁祉梯的行为使得当初双方订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关于租赁开发洲广水库协议合同书》,村小组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袁祉梯剩余租金65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11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袁祉梯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补救,也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2年3月16日,村小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祉梯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随即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展开调查,并多次和镇、村干部亲赴水库现场做思想工作,袁祉梯仍然以种种理由拒绝腾空并交付水库。据了解,该水库主要是用于农田灌溉用水,当时正处于春夏雨水多的汛期季节,如强行腾空水库,会给村民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此申请人请求法院暂缓执行,法院因此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该案今年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再次上门找到被执行人袁祉梯,其又提出“开发水库投资不少,解除合同自己损失大,可以提高租金或者给予充分时间采取补救措施”等理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村小组坚持不同意其继续承包水库。执行法官没有灰心,不厌其烦地登门做思想工作,耐心向袁祉梯释法辨理,同时不失时机地向其指出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续租不能的现实及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袁祉梯同意交付水库,村小组则弥补其鱼苗等损失15000元,双方终于在春耕生产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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